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范围和权限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