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不得擅自迁移。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按照气象防灾减灾需求,协调气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