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气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气候资源,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的义务。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应当到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汇交相关探测资料,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州相关规定。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