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