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