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