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并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