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附近的船舶和人员,不积极履行施救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