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事故当事人未按本条例规定提交事故报告书或事故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处理事故的港航监督机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