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负有事故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简称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60%以上90%以下的赔偿责任;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事故各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四)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l0%以上40%以下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