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调解第二十条已废止损害赔偿的调解期为30日,事故处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事故致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