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