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