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机动车无环保标志的;

(二)环保标志无效的;

(三)违反环保标志限制行驶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