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一)机动车无环保标志的;(二)环保标志无效的;(三)违反环保标志限制行驶规定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