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更改、停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