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未达到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