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牌匾标识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