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