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起六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