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起六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