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第十二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资计划批复下达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