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二)从业人员姓名、照片、资格证明;

(三)服务范围、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依据和标准;

(四)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五)投诉方式和途径。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依法准予销售的商品房的,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