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擅自征用、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