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