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已修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组织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编制机构对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