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或限期搬迁,防止人口聚居区受到污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