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