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的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