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