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的举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对公众的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