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上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