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经营范围,终止经营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