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共同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交通战备、突发事件应急运输任务。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时、当地市场运价予以合理补偿。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基本出行或者运送紧急物资需要,客货运输经营者在具备道路基本通行条件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开展应急运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