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坑骗旅客;

(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

(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