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十条有效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