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扶持产业发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扶贫对象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