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民族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