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的,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