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种猪、晚阉猪、种公羊、种公牛和淘汰奶牛等肉品未加盖专用检验标识的或者未在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