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屠宰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同步检验,如实完整记录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经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检验合格标志。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