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