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市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对质量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表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