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