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反馈的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或者以书面方式填写重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承诺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代表对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