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五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要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