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除符合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外,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万寿岩遗址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的体量、风格、高度、色彩等应当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