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四十八条有效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其中的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书面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未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草案应当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