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部门),主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产加工、营销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和参与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计划;

(三)负责采矿登记、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和矿产品准运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经营、加工、运输的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六)依法划定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协调和处理自治县内矿山矿界纠纷;

(七)依法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八)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