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