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