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有效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