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